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中流》编辑部 阅读次数:1496 2017-12-27 08:45:16

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7}2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拟定实施细则如下:

特殊药品的定义: 特殊药品是指国家2017年版药品目录、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与我省增补的乙类药品目录共同组成《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17)》)中价格昂贵、用药人群特定、用药指征明确、限定用量的药品。贵州省首批特殊药品共计42种。

特殊药品管理方式

实行“五定”管理:定医院、定医师、定患者、定药品、定用量,没有权限的医生不允许开具特殊药品,有权限开具特殊药品的医生请严格按照流程申报并提供相关辅助资料予以审批,同时系统中会限制药品用量,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殊药品用药资格

参保患者使用特殊药品时须进行用药资格认定。取得资格后,在本统筹区内的指定医师开具用药处方,其特殊药品费用方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其中我院的医生有45位)

特殊药品用药资格申办流程

严把“特药”医保、精准用药

参保患者持疾病诊治资料——参保地指定医院——具有认定资格的医师填报《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用药资格申请表》——医院医保部门登陆医保信息系统并录入相关信息(包括需要使用的特殊药品等)——上传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复审。

申办资料由医院医保部门留存备查。社保经办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登陆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复审。

特殊药品待遇

特殊药品均为医保乙类药品,同普通乙类药品一样,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比例按《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一览表》执行。住院期间使用,按住院待遇计算。门诊使用,按照各统筹地区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等同恶性肿瘤待遇)计算。待遇计算由医保信息系统自动完成。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一览表

 

信息来源:医保科

编辑:黄星

审校:陈天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