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医疗待遇
来源:医保科 阅读次数:6681 2019-06-05 15:17:11

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医疗待遇

门 诊 部 分

一、普通门诊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在起付标准(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门诊医疗费,除个人先行自付的医疗费用外,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70%。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不予支付。

二、规定病种门诊

 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9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门诊医疗费用比照住院待遇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元)

自付比例

900

在职

退休

12%

8.4%


(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以上比例自付)

三、慢性特殊疾病门诊

 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除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部分外,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住 院 部 分

一、普通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标准(元)

自付比例

住院次数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第一次住院

900

700

12%

8.4%

第二次住院

700

500

12%

8.4%

第三次住院

500

300

12%

8.4%

第四次住院及以上

300

300

12%

8.4%


(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以上比例自付)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住院(含规定病种门诊)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助比例如下:


人员类别

补助比例

医疗照顾人员

80%

退休人员

70%

在职人员

60%


三、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省医保患者住院等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过6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大额医疗保险:缴纳了大额医疗保费的参保人员住院等医疗费用基本统筹基金支付超过6万元以上的部分,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乙类药品和特殊诊疗项目的10%费用,其余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5%,参保人员个人支付5%,省医保大额医疗补助支付限额为30万元。超过3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患者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