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病种门诊:
1、六种规定病种
(1)各类恶性肿瘤;
(2)系统性红斑狼疮;
(3)血友病;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6)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2、医疗待遇:
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9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门诊医疗费用比照住院待遇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元) | 自付比例 | |
900 | 在职 | 退休 |
12% | 8.4% |
(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以上比例自付)
3、申报资料
申办需提供两年内出院小结、指定项目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证明书,医保卡及复印件。
二、慢性特殊疾病门诊
1、十二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
(1)、精神分裂症;
(2)、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神经系统慢性病变);
(3)、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
(4)、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5)、肺结核;
(6)、帕金森氏病;
(7)、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
(8)、冠心病(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
(9)、原发性支气管哮喘;
(10)、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
(11)、甲亢(侵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
(12)、重症肌无力。
2、医疗待遇
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除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部分外,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申办资料
申办需提供两年内出院小结、指定项目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证明书,医保卡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