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两病门诊”政策宣传
来源:医保科 阅读次数:2066 2020-09-17 16:12:24

一、 保障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中,确诊为高血压(1级高血压中的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且未发生靶向器官损害、或诊断为糖尿病(1型、2型)且未发生靶向器官损害,需要长期采取门诊药物治疗的。

二、 用药范围

 按照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用药目录。

三、 保障标准

 1、 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为50%;

 2、 起付线和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80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12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2000元;

 3、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四、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实行以下管理:

 定患者:“两病”参保人员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纳入保障范围,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

 定机构:“两病”参保人员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1-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享受“两病”用药专项待遇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及办理定点医院变更。

 定保障范围:“两病”参保人员在备案的定点医院门诊使用规定药品的费用,按“两病”门诊专项待遇予以报销,使用“两病”病种以外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的,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

 定药量:“两病”一次处方量控制在15天内,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不超过30天用量),药品用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原则上在一次处方药量使用完毕之前不能重复开药,重复开药不予以报销。

 待遇变更审核:已申请“两病”门诊待遇,且正常缴费参加次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可不进行年度审核,待遇自动延续。因进一步检查、诊疗发现病情有变化的参保人员应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以便重新核定医保门诊待遇。

五、 政策衔接

 1、 分层管理:确诊为高血压(合并心、脑、肾损害或外周血管病变、视网膜病变其中一种及以上情况)或糖尿病(1型、2型,且合并心、脑、肾、周围神经损害或外周血管病变、视网膜病变其中一种及以上情况)的参保人员,门诊待遇按各统筹地区现有慢性病门诊政策执行;患“两病”但未进行申报的参保人员,门诊待遇按统筹地区普通门诊政策执行。

 2、 前后衔接:本意见下发前已纳入统筹地区慢性病门诊保障的“两病”参保人员,门诊待遇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本意见下发后申报“两病”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按病情发展程度实行分层管理,核定相应待遇。

 3、 门诊和住院政策:对因病情需要住院就医的“两病”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不能同时发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

六、 费用结算管理

 1、“两病”门诊保障在统筹区域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长期异地居住的“两病”参保人员,经异地备案后,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能即时结算的,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再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